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泰和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2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泰和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浦银安盛泰和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泰和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850 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采用契约型开放式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6 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认购份额的“6 个月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6 个月持有期限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对日,若 6 个月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浦银安盛泰和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将自 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
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周六、周日电子直销和部分销售网点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1 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0.1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0、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 T 日的有效认购申
请经确认后,《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 T 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