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债0-3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5
博时中债 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由博时中债 0-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4-1
五、基金财产保管...... 5-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6-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8-1
九、基金收益分配...... 9-1
十、基金信息披露......10-1
十一、基金费用 ...... 11-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1
十五、禁止行为 ......15-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6-1
十七、违约责任 ......17-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18-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19-1
二十、其他事项 ......2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1-1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债 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债 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中债 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中债 0-3 年国开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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