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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6 15:20:41 股吧网页版
天治鑫祥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6

天治鑫祥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治鑫祥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治鑫祥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天治鑫祥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丰谷路 315 弄 24 号 1-3 层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成立时间: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注册资本: 1.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71155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赵正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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