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财产保管......5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7
六、运作安排......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10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1
九、基金收益分配......15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5
十一、信息披露......15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6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1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7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9
十六、禁止行为......20
十七、违约责任......21
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2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2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2
二十一、其他事项......22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
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
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
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
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
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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