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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16
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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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 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1年4月26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83号)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
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 ), 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五、 本基金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的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
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 本基
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
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
失败。
九、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
款项。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如有),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基金在其他销售
机构的认购限额,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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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东方兴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东方
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告
及《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 了解本基
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四、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 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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