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9-29 07:10:52 股吧网页版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添和一年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24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7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添和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10 月 11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1 年 10 月 11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10 月 1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安添和一年债券 A 华安添和一年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2433 01244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1)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
基金认购份额的首个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起始日为 2022 年 7 月 12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2.日常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或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其他投资人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5%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