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1-23 07:36:24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南方佳元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3


关于南方佳元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南方佳元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起对旗下南方佳元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 E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 E 类基金份额

自 2024 年 1 月 23 日起,本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原有份额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增

加 E 类基金份额后每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佳元 6 个月持有债券 A,基

金代码:012397;C 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佳元 6 个月持有债券 C,基金代码:012398;E 类基金份额简

称:南方佳元 6 个月持有债券 E,基金代码:020325)。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现有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

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

锁定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5%,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网站公示

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E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
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国家金

第二部分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融监督管理总局

释义 59、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 59、C 类、E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

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

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 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

第三部分 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