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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30 09:52:54 股吧网页版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3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

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51 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
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周六、周日电子直销和部分销售网点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0.1 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0.1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0、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 T 日的有效认购申
请经确认后,《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 T 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11、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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