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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04
关于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出现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3年7月3
日,并于2023年7月4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鑫福混合
基金代码:A类012302、C类01230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5月2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截至2023年7月3日日终,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
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清
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7月3日,自2023年7月4日(含)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的清算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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