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创新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3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6
渤海汇金创新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渤海汇金创新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渤海汇金创新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渤海汇金创新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506
法定代表人:刘嫣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 号
注册资本: 1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