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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27 09:05:21 股吧网页版
瑞达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7

瑞达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基金管理人: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3

十一、基金费用......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违约责任......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7

二十、其他事项......4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9

鉴于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瑞达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全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瑞达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瑞达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瑞达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瑞达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 197 号第一层 44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大厦 2508 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谋

成立日期:2020 年 3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9]19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主楼 23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邮政编码:350004

成立日期: 1988 年 6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10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20]138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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