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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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6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鉴于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新沃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 2015 年 8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67 号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基金服务业务
注册资本:1.3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 号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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