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5
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8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30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40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43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4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47
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为明确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 47 层 04、05、06 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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