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4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3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194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6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公告依据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3 月 2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 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 A 开放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946 01194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次开放期
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至 2023 年 4 月 3 日(5 个工作日),是建信裕丰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六个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也是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六个开放期。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
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因此本公告关于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仅对非个人投资者生效。恢复办理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同时特别提示,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个人投资者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仍照常办理。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
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cbfund.cn 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每个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本次开放期为 2023 年 3 月 28 日至
2023 年 4 月 3 日(5 个工作日)。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