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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0-11
关于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6 日,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4 年 9 月 6 日。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1 日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40749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先进
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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