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06 09:05:1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6

关于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7 日,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15,000 元,合计 25,000 元,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3 年 11 月 7 日。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
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公 证 书

(202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61145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2202N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女, 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先
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