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11 09:05:39 股吧网页版
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1

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其他事项......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42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招添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