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30
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 年 06 月 3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115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06 月 0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07 月 0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07 月 02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1 年 07 月 0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545 01154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长江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与
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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