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修改清算与交割条款等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及修改清算与交割条款等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修改清算与交割条款等
并相应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调整后的费率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生
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管理费的方案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 0.60%年费率调低为 0.40%年费率。
二、调低托管费的方案
本基金的托管费由 0.15%年费率调低为 0.10%年费率。
三、调低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的方案
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原来的: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 1,000元/笔
修改为: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四、修改基金份额类别条款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类别中,删除“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五、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
本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将“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补充完善为: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修改清算与交割条款
由“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修改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六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七、重要提示
1、根据上述方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天弘益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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