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2 09:05: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9 月 4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
间为准),审议《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注:权益登
记日与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保持一致),本基金总份额为 369,761,817.98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4,608,944.12 份,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41.81%,达到二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54,608,944.12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 0.0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为律师费 1 万元,公证费 1 万元,共计 2 万元。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11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基金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据此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后的文件自 2024年 10 月 12 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