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3
华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其他事项...... 3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如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将按照《基金合同》、《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时间: 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