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9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备案与生效......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的转换、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1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融资......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70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七部分 其它事项...... 74
基金合同摘要...... 7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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