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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7 07:43:45 股吧网页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惠润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惠润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招商惠润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招商惠润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 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在上述事由出现后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且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基 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
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

截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已触
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 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2024年8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管理人将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其他

投资者可以登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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