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禁止行为......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违约责任......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证券汇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 2002 年 2 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7.7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2 8000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以及从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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