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5
关于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3年7月3日,并于2023年7月4日进入清算程序。
为了更好地提醒投资者相关事宜,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现再次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A类份额010822/ C类份额01082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8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规定: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因截至2023年7月3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触发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2023年7月3日,自2023年7月4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四、特别提示
1、敬请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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