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5
天弘国证消费 1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1
十五、禁止行为......4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6
十七、违约责任......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项......5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2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国证消费 1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国证消费 1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国证消费 1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国证消费 1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邮政编码:510075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00 元
存续期间:长期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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