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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3
关于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3 月 13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1074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3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
公告依据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 A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749 010750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
若截至2024年3月19日日终,本基金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即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终止,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业务。敬请投资人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59000 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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