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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11 07:44:24 股吧网页版
关于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1


关于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3月11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可能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1074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3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公告依据 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A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0749 010750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4年3月19日。
若截至2024年3月19日日终,本基金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即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终止,特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业务。敬请投资人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zsfund.
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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