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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17

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3

二十、其他事项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5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海富通欣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日期:1987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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