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4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华融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华融荣赢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华融荣赢 63 个月定开债券”)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32 号文准
予注册。
2、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基金”或“本
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登记机构为华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限。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发行期内本公司、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站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
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80 亿元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
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8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
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
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该类份额的认购
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
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
华融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果为准。
9、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
均含认购费)。
10、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r-fund.com.cn)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融荣赢 6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以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