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永福90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8
汇安永福 90 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7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
十五、禁止行为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七、违约责任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4
二十、其他事项 ......3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汇安永福 90 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汇安永福 90 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安永福 90 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安永福 90 天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汇安永福 90 天持有期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13287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宋建雄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801.6286 万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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