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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21
关于民生加银兴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民生加银兴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兴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
定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本基金将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
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停止办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民生加银兴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民生加银兴利混合
基金代码:01057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 年 4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民生加银兴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兴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较少、基金规模较小,召开持有人大会将发生一定的费用,对本基金而言并无必要。基金管理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规定,采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的原则,终止《基金合同》。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终止《基金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不违反《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 1 年的锁定持有期限制的长期投资和利益共享理念,对于各方当事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因而具备可行性依据。基金管理人也将在《基金合同》情形发生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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