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6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嘉合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合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订将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第一条第 2 款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中增加:“9、标的指数:指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将“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第四条“标的指数”内容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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