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
托凭证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1 年 3 月 27 日起,
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
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在以下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序号 基金名称
1 富国消费精选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富国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富国均衡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富国天兴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富国全球健康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6 富国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富国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富国融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 富国天润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
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 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 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
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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