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27
兴银基金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2 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2 只指数基金分别为:兴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兴银上海清算所3-5年中高等级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现将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第一条第 2 款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将“基金的投资”章节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部分调整为: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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