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8-20 07:14:46 股吧网页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2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协商一致,自2021年8月20日起,本公司新增招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 )和转换等销售业务。 具体公告
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业务适用于已开通招商银行业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010749

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010750

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010148

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010149

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010777

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010778

注:A/C类份额间不能互相转换。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四、风险提示

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
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投是引导投资者

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其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0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