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0-18 09:07:06 股吧网页版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8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9月14日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9月14日,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2023年10月17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3年9月14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2,955,356.83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844,337.8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1.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844,337.85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据此,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4万元,合计5万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6日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23年10月17日的计票结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3年10月1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持续运作,运作方式不发生改变,并继续运用现有投资策略,推进基金平稳运作。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关于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红土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

(2023) 3292……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