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4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禁止行为......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8
I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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