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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09:50:12 股吧网页版
鹏华中债-0-3年AA+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1

鹏华中债-0-3 年 AA+优选信用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 基金费用......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 禁止行为......41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 违约责任......4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 其他事项......49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中债-0-3 年 AA+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中债-0-3 年 AA+优选信用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中债-0-3 年AA+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中债-0-3 年 AA+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中债-0-3 年 AA+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2 月 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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