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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27 09:32:58 股吧网页版
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7

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一、基金费用......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禁止行为......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 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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