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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2
关于摩根士丹利华鑫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摩根士丹利华鑫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摩根士丹利华鑫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大摩 MSCI 中国 A 股增强
基金主代码:00938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 年 7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摩根士丹利华鑫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摩根士丹利华鑫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截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本基金已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前述终止条件,因此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清算
1、自 2023 年 4 月 12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入和转出)等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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