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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4 09:17:19 股吧网页版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2只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04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2 只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增
加存托凭证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 2 只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与估值方法等。各基金基金合同均已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且本次修订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修订将自 2022 年 11 月4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主代码 基金产品名称

009379 中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010965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基金合同的“前言”章节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对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的修订

1、 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以中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将“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2、 在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表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三)在“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表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四)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

(五)对《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更新。

(六)按照上述修订内容对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修改。

本次修订系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而作出,并已履行了监管规
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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