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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8-28 16:56:12 股吧网页版
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8-28

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9
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 ......11
三、清算与交割......18
四、退款事项 ......19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20
六、发售费用 ......21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22
重要提示

1、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0】557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个月的滚动运作期。运作期内该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份基金份额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1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月无月度对日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下同),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 10 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1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 亿元-末日之前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各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公式中金额均不包括利息)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该类份额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该类份额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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