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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8 11:08:00 股吧网页版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1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0
五、基金基本情况 ...... 21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5
九、基金资产的托管 ...... 33
十、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3
十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4
十三、基金资产 ...... 39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4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46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4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九、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54
二十、业务规则 ...... 55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5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56
二十五、其它事项 ...... 57

基金合同正文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按照《运作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募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如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出相应变动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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