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五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2-29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2 月 29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92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4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 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
开债券发起式 A 开债券发起式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9292 00929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转换
注:易方达年年恒春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五个运作期为 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含该日)。其中 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含该日)
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每个运作期期限为 1 年,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第五个运作期为 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含该日)。
其中 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与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含该日)为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