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长信稳利资产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8
关于终止长信稳利资产配置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稳利资产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
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长信稳利资产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
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长信稳利资产配置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因本基金是采用持有期的运作方式,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管理人提
请持有人大会在上述议案通过后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一年持有期、以及基金投
资限制等的相关规定,并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落实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安排一段选
择期间以备投资者选择赎回,但期间不办理投资者的申购业务。 本公司将对符合赎回优惠
条件的赎回申请进行赎回费率优惠处理。 本基金优惠后的赎回费将按照要求归入基金资
产,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不低于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原需计入基金资产部分。此次费率优
惠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公告为准。 对于在前述选择期间赎回的投资者,本基金将对持有期少于7天的
基金份额收取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
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按规定将
部分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3) 自选择期间结束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条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即可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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