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20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聚新三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分别于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0月
19日发布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
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
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17:00止(投票表
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方媛
联系电话:010-8357175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有关事项的议案》(见
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天弘聚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0月21日,即在2022年10月21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