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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05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公募基金中基金就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 REITs、增加公募 REITs 的投资策略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募 REITs 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可将公募 REITs 纳入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将自 2023 年 7 月6 日(含)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 4 只公募基金中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募 REITs,以东方红欣和平衡配置两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 REITs 的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等因素,研究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2.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 公募 REITs 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境内上市封闭式基金所规定的估值方
法及估值存在不公允时的合理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3年7月6日(含)起生效,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一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 www.dfham.com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021)53952888
网址:www.dfham.com
2.风险提示: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
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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