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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8 09:07:21 股吧网页版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8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双债增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yuanfunds.com)、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eid.csrc.gov.cn/fund)等规定媒介发布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9111;C 类基金代码:00911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9 日 17:00 止。
鉴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基金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T2 栋 4301

联系人:邹莉

联系电话:(0755)29395858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于当日下午交易时间(即
15:00)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受托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按以上格式自制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yuanfunds.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需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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