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1
编号: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四、 基金财产保管......10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八、 基金收益分配......25
九、 信息披露......25
十、 托管费用......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7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8
十四、 禁止行为......30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
十六、 违约责任......32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3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4
十九、 其他事项......34
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 周向勇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400-888-868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